Brian Fang, EA

Jan 22, 20191 min

看法庭怎么裁定自住房

结婚夫妇只有一方在产权上,而另一方不在产权上,只要在产权上的一方符合拥有的要求(最起码拥有两年),那么双方均被视为符合这一要求。但是,每一个配偶各自必须符合作为主要居所的要求(作为主要居所最起码两年730天)。那么结婚夫妇是可以获得自住房屋出售的50万免税额,如果他们是共同报税的,以及他们任何一方在之前的两年内没有申报过另外一个自住房出售的免税额。

我们现在有很多人拥有两个或以上的房子,因此国税局在符合主要居所的要求上是非常严格。我们来看看一个案例(Guinan v. U.S., 2003-1 USTC 50475):在2003年,第一美国地方法庭在解释税法121章的时候作出决定。James & Jean Guinan 夫妇出售了他们在威斯康星州部分时间居住的房子,他们符合了5年里有2年的拥有要求和居住要求(满足了时间上的要求)。此外,他们也符合了一些作为主要居所的测试,例如在威斯康星州有汽车注册和有开银行账户。但是,法庭同时注意到他们在威斯康星州并没有选民登记,和当地没有什么联系,工作不在当地,以及他们从来没有申报过威斯康星州的税表。法庭最后裁定,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房子是他们的主要居所,因此,他们就这次出售威斯康星州的房子需要缴纳$45009的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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