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F部分收入(Subpart F Income)?
利用外国公司进行海外业务的主要税收优势是:推迟税收。一般来说,美国对外国公司收入的税收是推迟直至收入作为股息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回流其美国股东的时候才征收。
在F部分收入有关条例颁布之前,许多美国纳税人(美国公民或居民以及美国公司,以下简称美国人)通过外国公司赚取了某些可移动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实现了他们推迟美国税收。 此外,通过将这些公司设置在低税或无税的管辖区(外国),美国人能够确保收入以非常低的税率征税(直到这些收入回流美国),从而大大降低了他们的整体纳税义务。 在1962年,美国国会认定这种推迟征税是不恰当的,并通过制定有关条例作出反应,这就是F部分收入条例。
F部分收入条例规定,美国人通过他们的受控外国公司赚取的某些收入再也不能够延迟征税。此举是基于美国征税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如果外国公司既没有来源于美国的收入也没有在美国从事业务活动,美国就不对外国公司进行征税。 但是,美国通常对美国人的全球所有收入进行征税。此原则通俗来说,就是:管不了麻鹰,管鸡仔。我管不了你外国公司,我可以管我的国民吧。
F部分收入条例并不意味着对受控外国公司进行征税。相反,它是针对占有受控外国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美国股东进行征税。
按照F部分收入条例规定,对于受控外国公司当年收益和利润中的某类收入,不论分配与否,均被视为已经分配了给美国的股东。因此,美国股东即便没有收到分配的这些收入,都必须在当年的税表上申报这些收入。在日后真正收到这些收入的时候就无需再次被征税,因为是税收已经缴纳。
有关F部分收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持有海外公司股份的美国人,有三个基本要求:
股东当然必须是美国人
外国公司必须是属于受控外国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必须有属于F部分的收入。
何谓受控外国公司?是指一家外国公司的50%以上的股票(按投票权或价值衡量)由一些美国人持有。股权包括直接所有权以及间接或建设性拥有的股票。简单来说,是一家受美国人控制51%股份的外国公司。
那些收入是属于F部分收入?最主要的三大类型是:
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
当美国国会通过有关F部分收入条例的时候,出于税收角度,承认美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活跃业务是有必要的,这样才能够确保和同在一个国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但是,如果一个受控外国公司拥有组合类型的投资,或其主要收入仅仅来源于被动投资收入,因为被动收入不是来源于活跃业务,那么,推迟税收直至收入回流是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F部分收入条例规定美国股东必须把受控外国公司的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按照比例分配申报在当年的税表上。
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是F部分的主要收入类型。通常是指一个受控外国公司的被动收入,例如利息,股息,年金,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净利润来源于处置任何不产生活跃收入的财产,净商品收益,净外币收益,以及个人服务合同收入等等。
外国公司销售收入
很多人经常滥用税法。为了阻止美国股东通过他们在海外的受控外国公司将本来属于美国的销售收入转移到外国司法管辖区以被免美国税收。因此F部分收入条例关于外国公司销售收入的规则解决了这种滥用问题。
外国公司销售收入是指,一个受控外国公司购入或出售有形私有财产的时候,1)是从关联方购入或出售给关联方,2)该财产并不是在受控外国公司的注册国制造,产生,建造,种植,或开采,3)以及该财产亦不在受控外国公司的注册国使用,消耗,或处置。那么,此次买卖的收入就是属于F部分的外国公司销售收入。因此,美国股东必须把受控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销售收入按照比例分配申报在当年的税表上。
外国公司服务收入
另一个滥用的领域是一个服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业务分开,并在另一个国家注册成立,其主要目的是让服务收入获得较低的税率。F部分收入条例指出了这个滥用问题,并规定美国股东必须把受控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服务收入按照比例分配申报在当年的税表上。
外国公司服务收入是指一个受控外国公司在其注册国以外给关联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这些服务包括技术,管理,工程,建筑,科学,技能,工业,商业或类似服务等等。
F部分收入条例是非常错综复杂,包含许多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定义,例外,排除和限制。以上只是介绍了F部分收入条例的基本规则和概念。了解更多,可以参阅美国税法Section 952。
特朗普新税法也新添了一个有关受控外国公司的税法,名叫GILTI。过两天给大家说说,看看GILTI是不是很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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