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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弃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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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美国公民放弃其公民身份或一个长期居民(至少有 8 个纳税年度是合法永久居民)结束其居留权(放弃绿卡)的时候,在他们申报弃籍那一年的税表的时候,提交税表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一份弃籍声明。弃籍那一年即便没有达到报税的要求(不用报税),该弃籍声明还是需要独立提交的。因为其主要目的是要证明弃籍人士在弃籍前的5年内遵守纳税义务,并遵守第 6039G 条规定的初始和年度信息报告义务,同时分析是否需要缴纳弃籍税(Exit Tax)。


不是所有的弃籍人士都需要缴纳弃籍税。一般来说,要符合国税局指定的“覆盖弃籍人士”才有可能导致弃籍税。“覆盖弃籍人士”通常是高收入或高资产人群。如果你属于下列三种情况的其中一项,你便是“覆盖弃籍人士”:

  • 您在弃籍前的 5 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年度所得税负超过下列的金额:

$139,000 for 2008.

$145,000 for 2009.

$145,000 for 2010.

$147,000 for 2011.

$151,000 for 2012.

$155,000 for 2013.

$157,000 for 2014.

$160,000 for 2015.

$161,000 for 2016.

$162,000 for 2017.

$165,000 for 2018.

$168,000 for 2019.

$171,000 for 2020.

  • 您在弃籍之日,您的净资产为200万美元或以上。

  • 您在弃籍声明中未能证明您在弃籍之日之前的 5 个纳税年度内遵守了所有联邦纳税义务。

弃籍税通常是就您的财产的未实现净收益进行缴纳所得税,就像该财产在您弃籍之日的前一天以公允市场价值 (FMV) 出售一样来计算收益,这就是所谓的“按市场计价税”(Mark-to-Market Tax)。


放弃美国公民身份的日期。您将被视为在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是您放弃美国公民身份的日期:

  1. 您在美国外交或领事官员面前放弃美国公民身份的日期。

  2. 您向国务院提供您自愿放弃美国国籍的签名声明的日期。

  3. 国务院签发丧失国籍证明书的日期。

  4. 美国法院取消您的入籍证书的日期。

长期居留终止(放弃绿卡)日期。您将被视为在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是您终止居留(放弃绿卡)的日期:

  1. 您向美国领事馆或移民官员提交I-407 表格自愿放弃您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日期。

  2. 您成为放弃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授予最终行政命令约束的日期。

  3.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您成为从美国被驱逐出境的最终行政或司法命令的约束日期。

  4. 如果您是双重居民身份,并且是与美国签订所得税条约的国家/地区,则您根据该条约开始被视为该国家/地区的居民的日期,并未放弃此税收优惠条约,同时通知国务院这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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